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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年法院共受理审结各类诈骗案件110089件,其中涉及经济合同诈骗的罪案58512件,竟占了总诈骗案件的53.14%。经济合同诈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犯罪主体以团伙形式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如李某与池某、郑某经预谋后,以“××旅游保健日用品厂”的名义,化名为“陈清祥”、“陈绍德”等,在一些电视台发布合作加工香湿巾的虚假广告,与他人签订所谓“委托来料加工”协议,骗取他人设备订金。
(2)利用联营合同诈骗。非法成立法人,以联营办厂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这种情形为伙同他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利用刊登虚假广告寻求联营办厂名义,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后逃匿。如郑某伙同他人以联营办厂为诱饵,非法成立“××市利龙实业有限公司”,骗取江某信任,并与其签订生产妇用卫生巾的“联营协议书”,在收取江某7万元购买设备款后便逃之夭夭。
(3)利用购销合同诈骗。这种情形表现为明知自己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企业实体,而在与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不付货款。如杜某经营自己的一家百货供应站,虽经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但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他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家用净水器及配件和台式饮水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对方依约定将价值68360元的货物运到后,杜某收受对方货物,却采取欺骗的方法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4)利用刊登虚假广告、伪造公司证件及印章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如池某、郑某、吴某等以虚构“××省××县恒通石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都市报》和《××日报》上刊登虚假合作办厂广告,并伪造公司印章,租用多处民宅作为从事诈骗用的办公场所,骗取他人信任,签订“委托加工生产石制品”的合同书,分别骗取蔡某、李某、张某等数人合同信用金合计37000元。
(5)利用信誉进行诈骗。首先骗取信任,然后诈骗剩余货款。如吴某、刘某租用某地一间店面作为纸制品的经销点进行诈骗活动,二人以履行部分合同骗取厂家的信任,继而骗取剩余纸制品货款的方法,先后3次从某地纸品有限公司采取支付第一次货款、骗取第二批货物款的方法,共诈骗了价值64500元的纸制品。
某“空壳”公司专门通过网站发布虚假供货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先后诈骗受害单位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当地中级法院日前开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资和合同诈骗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孙惠丰与刘碧信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向他人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惠丰任法人代表。同月底,两人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公司遂成为“空壳”公司。
2003年12月,公司在网上获知一家贸易公司求购金属硅的信息,孙惠丰立即安排人与对方业务员洽谈,声称有现货可供,取得对方信任。与对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163.5万余元的购销合同两份后,对方公司便将24.6万元预付款汇到公司账上。公司因无实际履约能力,在对方多次催促下,退还8万元,余款16.6万元被孙惠丰提现转移占为己有。
公司通过这种手段,先后诈骗一系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孙惠丰转移提现,非法占为己有。
合同诈骗的受害方有一个通病,就是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和工厂规模缺乏信心,而骗子正是利用了受害人的这种弱点。破解方法十分简单:他要货,你邀他来厂考察。如果他不肯来的,十有八九是骗子。
在全年法院共受理审结各类诈骗案件110089件,其中涉及经济合同诈骗的罪案58512件,竟占了总诈骗案件的53.14%。经济合同诈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犯罪主体以团伙形式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如李某与池某、郑某经预谋后,以“××旅游保健日用品厂”的名义,化名为“陈清祥”、“陈绍德”等,在一些电视台发布合作加工香湿巾的虚假广告,与他人签订所谓“委托来料加工”协议,骗取他人设备订金。
(2)利用联营合同诈骗。非法成立法人,以联营办厂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这种情形为伙同他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利用刊登虚假广告寻求联营办厂名义,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后逃匿。如郑某伙同他人以联营办厂为诱饵,非法成立“××市利龙实业有限公司”,骗取江某信任,并与其签订生产妇用卫生巾的“联营协议书”,在收取江某7万元购买设备款后便逃之夭夭。
(3)利用购销合同诈骗。这种情形表现为明知自己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企业实体,而在与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不付货款。如杜某经营自己的一家百货供应站,虽经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但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他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家用净水器及配件和台式饮水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对方依约定将价值68360元的货物运到后,杜某收受对方货物,却采取欺骗的方法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4)利用刊登虚假广告、伪造公司证件及印章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如池某、郑某、吴某等以虚构“××省××县恒通石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都市报》和《××日报》上刊登虚假合作办厂广告,并伪造公司印章,租用多处民宅作为从事诈骗用的办公场所,骗取他人信任,签订“委托加工生产石制品”的合同书,分别骗取蔡某、李某、张某等数人合同信用金合计37000元。
(5)利用信誉进行诈骗。首先骗取信任,然后诈骗剩余货款。如吴某、刘某租用某地一间店面作为纸制品的经销点进行诈骗活动,二人以履行部分合同骗取厂家的信任,继而骗取剩余纸制品货款的方法,先后3次从某地纸品有限公司采取支付第一次货款、骗取第二批货物款的方法,共诈骗了价值64500元的纸制品。
某“空壳”公司专门通过网站发布虚假供货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先后诈骗受害单位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当地中级法院日前开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资和合同诈骗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孙惠丰与刘碧信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向他人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惠丰任法人代表。同月底,两人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公司遂成为“空壳”公司。
2003年12月,公司在网上获知一家贸易公司求购金属硅的信息,孙惠丰立即安排人与对方业务员洽谈,声称有现货可供,取得对方信任。与对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163.5万余元的购销合同两份后,对方公司便将24.6万元预付款汇到公司账上。公司因无实际履约能力,在对方多次催促下,退还8万元,余款16.6万元被孙惠丰提现转移占为己有。
公司通过这种手段,先后诈骗一系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孙惠丰转移提现,非法占为己有。
合同诈骗的受害方有一个通病,就是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和工厂规模缺乏信心,而骗子正是利用了受害人的这种弱点。破解方法十分简单:他要货,你邀他来厂考察。如果他不肯来的,十有八九是骗子。